讨论生导师工作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讨论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育拔尖创新人才与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重任
讨论生的培育目标是:培育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过硬的社会竞争力乃至国际竞争力,个性和人格健全进展的高层次创新性人才
第二条 导师是指符合《山东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老师实施细则》、《山东大学遴选硕士生指导老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经过学院(部、中心、所)、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育讨论生资格的老师
第三条培育与指导讨论生是国家给予每个讨论生指导老师(以下简称导师)的神圣使命
为全面提高讨论生的思想素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导师在讨论生培育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导师岗位职责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章 导师职责第四条导师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讨论生教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和道德情操
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的讨论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五条导师要对讨论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既要注重讨论生业务素养的提高又要关怀其思想的进步
结合讨论生的业务培育,对讨论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讨论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导师要主动关怀讨论生的身心健康、业余生活和就业选择,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第六条 导师应治学严谨,遵循科学讨论的基本规律,反对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诚实守信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
第七条 导师在参加讨论生招生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并决定对拟录用的讨论生是否进行指导
第八条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讨论生,兼职导师必须实行双导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