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章程(13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华东师范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第四章 教职工第五章 学生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展学校教育事业,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东师大”,英文全称为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ECNU”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进展,培育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致力于引领中国老师教育进展,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讨论型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育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讨论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讨论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进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基础讨论和应用讨论,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