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市场仲裁管理办法1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内部市场健康进展,制定本办法
2 矿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矿长、党委书记副主任:常务副矿长、经营矿长委员:分管矿长企管科长仲裁委员会负责对矿内部市场结算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
3 内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经调解仍未达成共识的,可以申请仲裁
4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5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6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6
1 有仲裁协议及申请书;6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6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仲裁协议无效:7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规定的仲裁范围的;7
2 —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8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9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两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0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证据应当在仲裁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11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不再予以仲裁
12 仲裁委员会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13 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委员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根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意见做出
14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
15 裁决书应当于受理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制定完成并下达,自下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16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结果
仲裁书一经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