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规范集团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根据《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支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二章捐赠要求第四条企业实施对外捐赠坚持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捐赠批准程序以及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是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第六条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允许对外捐赠,但国家和省级政府组织的捐赠除外。第七条 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必须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对外实施捐赠。第八条企业对外捐赠,应严格遵守程序,执行集体决策,严禁个人决定捐赠第九条企业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根据捐赠要求提出捐赠方案。财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就捐赠问题进行审议,未设董事会的由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设有监事会的企业,还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第三章捐赠审批第十条企业向集团公司上报审批捐赠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事项审核表;(二)捐赠说明;(三)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议;(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为系统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收到企业上报的对外捐赠审核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第十二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借对外捐赠为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财产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捐赠的,由集团公司责令企业追回资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