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级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项目
第三条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2)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3)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结构、应急预案第四条 局安委会是工程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察部,负责日常及紧急情况下的信息联络和沟通;各单位及所属项目部应建立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主管领导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其他各有关单位(项目)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应制订本单位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事故及灾害分级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 级);(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 级);(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和灾害(III 级);(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