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管理员一、岗位职责第 1 条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养老金缴纳、返还、转移及协助办理退离职工手续等工作。第 2 条严格根据“缴纳养老金办法”核实个人、单位缴纳标准,并上报审批落实。第 3 条 根据个人缴纳标准及时登记上册,做到数字准确无误,不得涂改。第 4 条每月将月缴纳养老金总额报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开据支票,并于每月 10 日前交保险事业局,做到核算准确、缴纳及时。第 5 条负责编制养老金年报,做到年度公司缴纳总额、职工手册总额、年报三相符。第 6 条负责办理调出、调入职工养老金转出及入户手续。做到转出入户、数额准确。无正规手续调出、调入的职工,有权拒绝办理转出、入户手续。第 7 条负责办理缴纳失业金、女职工生育金、农村劳动力管理费工作以及失业金、女职工生育金的返还工作,做到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及时。第 8 条负责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并及时办理其养老金返还工作,转财务处后足额发给离、退休人员。第 9 条协助办理伤、残、病、老、弱鉴定工作。第 10 条仔细学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并按时职业病防治查体。第 11 条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 12 条完成处长交办的临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 13 条 未及时办理养老金缴纳、返还、转移的,罚款50 元,对职工本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第 14 条未严格根据要求核实养老金单位和个人部分缴纳标准的,罚款 1 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标准全额赔偿。第 15 条未及时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伤残病老弱鉴定工作的,罚款 1 元。第 16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按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