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完善项目投资责任体系,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法律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直接投资或由集团公司控股投资的各级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形成的投资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收购的股权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对比《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根据需要,集团公司也可以针对投资项目的某些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评价,或对工期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进行中间评价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及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
第六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申请、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内、对外报送相关文件和信息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每年年初讨论拟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经营管理部提出后评价工作申请,报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若同意,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经营管理部、审计法务部负责委托合同的审核
集团公司自行组织后评价工作的,由经营管理部、审计法务部、投资进展部、财务管理部、基建管理部等各派 1-2 名人员组成项目评价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工作的,由经营管理部派专人跟进项目评价组全程工作
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工作安排和需要,指定负责人协调内部配合部门及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