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