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吸收调查及应对措施分析 反吸收调查是欧盟特有的一项制度设计,也是我国面临的新型非关税措施。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吸收的含义和反吸收调查的特点,强调了损害后果的严重和调查程序的简单,然后分析了我国频遭反吸收调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应对反吸收调查的对策。 【关键词】 反吸收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反吸收调查是中国面临的新型非关税措施之一,对中国出口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反吸收是反倾销措施的新进展,是反规避措施的延伸,是欧共体反倾销法律体系中非常富有特色的一项制度设计。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相伴而生的难解矛盾,是国际经济中的一种经济现象。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日益加剧,加强和完善反倾销制度成为各国重点。反吸收正是针对征收反倾销税后的吸收行为所实行的抵消性措施。 所谓吸收,是指在裁决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出口商为了维护其在欧盟的出口市场,通过降低出口价格或其他形式来部分或全部地补偿欧盟进口商因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发生的附加费用,从而降低或消除反倾销税对欧盟进口商的影响。对于吸收行为,欧盟可以根据吸收幅度附加征收反倾销税,从而恢复反倾销税的作用,保证反倾销措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吸收事实的认定 吸收行为是实行反倾销措施后,出口商或生产商可能与进口商达成协议,将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反倾销税转由出口商或生产商来承担,从而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实际上没有变化或者不升反降,继续向进口国倾销出口,使反倾销措施无法达到抵消倾销的目的。因此,欧盟调查机关推断是否存在吸收行为的标准:一是反倾销措施是否导致转售价格或在欧盟内部的销售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充分;二是是否应该有这种变化。 由于反吸收调查是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进行的,在认定吸收事实时,主要是看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充分变动,是否达到了抵补倾销带来的损害。实际调查时,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调查。一是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到欧盟的产品价格是否下降;二是假如下降的话,这种下降是由于出口商分担反倾销税引起的还是产品的正常价格变化引起的。假如出口商提出证据表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发生了变化,这时还要重新评估正常价值。只有在外国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下降,而且这种价格下降不是由于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下降造成的情况下,吸收行为才成立。 假如经过调查确实存在吸收行为,那么调查机关就可以对有关出口商再征收一个反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