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得政治纪律,保持党得先进性与纯洁性,保证党得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与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与工作部署得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推动新疆跨越式进展与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得原则。党得各级组织与全体党员应当遵守与维护党得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得政治纪律得党组织与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得党组织与党员。凡就是违反党得政治纪律得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得,必须给予相应得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就是得原则。对党组织与党员违反党得政治纪律得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得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根据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与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得政治纪律得党组织与党员作出得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得原则。处理违反党得政治纪律得党组织与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得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得党组织与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得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得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与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与制度,或者反对中央与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与工作部署得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得,对策划者、组织者与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与政府,反对党得路线方针政策,阻碍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与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与工作部署得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与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得,对策划者、组织者与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她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瞧处分;情节严重得,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与政府,反对党得路线方针政策,阻碍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与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与工作部署得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