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优化设计,保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期,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 2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 I 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7〕111 号)和《关于调整重大复杂 I 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9〕6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五条变更设计应当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尽量一次变更到位,避开“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 2 次或 2 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不予计量,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相关单位承担由于变更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成立变更设计领导小组
具体工作归工程管理部管理,计划财务部等其它相关部门参加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七条依据部有关规定,变更设计分为以下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I 类变更设计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 3 万元(含)以上的
(二)I 类变更设计以外的其他变更为 II 类变更设计
工程的 ii 类变更设计视具体情况分三类:1
i a 类指技术复杂,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 2 万元(含)至 3 万元;2
nb 类指技术相对复杂,一次变更增减投资在 50(含)〜2 万元之间;3
nc 类指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不降低技术条件、施工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