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 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约定、纪律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章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第三条 合伙目的。根据全体合伙人对私募股权行业的共识,有 经营管理基本经验,有智力和社会关系资源,有攻关协调能力等条件, 并对开办投资管理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和潜在的进展前景等进行论证, 决定举全体合伙人之财力,智力及社会关系资源,注册经营-逐渐将其打造成管理科学、信誉度高,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 进展能力强的投资管理公司。第四条 合伙项目。在上海市 XX 区工商部门注册“--开展私募股权行业的投资管理业务,业务包括项目管理,资产管理, 资本与项目的对接服务等。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第三章入股方式第五条 主要以资金投放,项目关键信息,智力作价等作为初始入股。第六条 朱金春出资十万元,岑应奎出资十万元,朱爱民出资十 万元,XXX 出资十万元,XXX 出资五万元,XXX 出资五万元。上 述人员各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第四章 企业名称及住址第七条 合伙人企业名称:武汉人和利华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址:武汉市。第五章合伙人姓名及住址第八条本企业合伙人共六人:朱金春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岑应奎贵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码: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的 流动资金(股金)租用的房屋,购买的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企业 品牌形象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 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理和分割;否 则视作严重违规违约。第十条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其在合伙人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及董事 会一致同意。第十一条 合伙人有权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 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 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增补合伙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 企业新的合伙人,依照增补后的合伙协议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 责任。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董事会为本企业事务执行的 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并公正体现全体合伙人的良好切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