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25 修改)2025.03.27 (1995 年 8 月 17 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0 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7 年 9 月 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 年 11 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0 年 5 月 31 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2000 年 7 月27 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5 年 11 月 20 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2025 年 3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上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进展的客观规律,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进展、经济进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科学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 第四条 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消防、城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进展的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进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进展; (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五)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