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29-8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一)用热地点:(二)用热面积(根据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工企用户用)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吉 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根据政府(部门)批准的价 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根据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 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 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 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
用热人应当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