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规范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市***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全体行政人员
第三条修改说明本规定经总经办审批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四条 作息时间:公司规定的员工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 迟到:员工打卡时间晚于上班时间 10 分钟以内,视为迟到
第六条 早退:打卡时间早于下班时间 10 分钟以内,视为早退
第七条 旷工: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考勤休假手续而未出勤即为旷工
第八条 国家法定假日:根据国家规定,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假期
工伤假期间工资根据《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需休假超过当月公司规定的公休天数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依照人事审核权限逐级核准
第十一条 病假: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身体原因的假期
第十二条 婚假: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 岁)可享受婚假
第十三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死亡给予的假期
第十四条 产假:女员工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给予的假期
第十五条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 30 分钟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公司给予的保留职位时间
停薪留职期内,保留员工劳动关系,但员工不再享受任何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第三章主要责任单位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部门专职或兼职考勤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有管理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