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 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维护 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 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讨论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 关系,促进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 建立和进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