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安居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 满足 居 民 对 居 住 环 境 改 善 的 需 求 , 根 据 相 关 法律 、 法 规 和 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 本 行 ” )相 关 制 度 , 结 合 本 行 实 际 , 特 修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 家 居 贷 ” 是 指 向 本区 居 民 发 放 的 用 于 装 修 、 建 房 的 贷 款
第 三 条 本 行 开 展 “ 家 居 贷 ” 业 务 , 应 遵循 依 法 合 规 、 审 慎 经 营 、 平 等 自 愿 、 公 开 诚信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 家 居 贷 ” 授 信 原 则 上 实 行 “ 属地 管 理 , 一 经 授 信 随 用 随 贷 ”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第 五 条 “ 家 居 贷 ” 授 信 对 象 为 各 网 点 辖区 范 围 内 用 于 建 房 、 自 建 房 装 修 、 商 品 房 装修 的 居 民 ,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年 龄 在 18 周 岁 ( 含 ) 以 上 、 授 信 期限 加 客 户 年 龄 不 超 过 65 周 岁 , 身 体 健 康 , 具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居 民 ;( 二 )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 三 ) 提 供 本 行 认 可 的 有 效 担 保 ;( 四 ) 具 备 还 款 意 愿 及 还 款 能 力 ;( 五 ) 无 重 大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客 户 近 两 年 个人 经 营 性 贷 款 逾 期 累 计 不 超 过 3 次 、 消 费 类 贷款 逾 期 累 计 不 超 过 3 次 、 贷 记 卡 逾 期 累 计 不 超过 6 次 , 每 次 逾 期 不 超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