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5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第二章,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案例 1, 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案例 2,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 月 1 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 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 12 月 25 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 2000 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双方的合同已成立。双方订有的长期贸易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 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这一规定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习惯做法,双方理应遵守这一习惯做法。卖方应在收到订单后 15 天内通知买方不能交货,否则,只能认为卖方仍遵从习惯做法。 案例 3:某外贸公司与一美商洽谈一笔业务。我方 2001 年 4 月 7 日的电报发盘中规定 4 月 12 日复到有效。该电报发盘于 4 月 9 日到达美方。对方与 4 月10 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于 4 月 14 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未予理睬,将货又售于另一客户。日后美商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发货。请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情况表明对方的电报接受是因为邮寄原因而逾期,且我方在收到该电文时并未及时向对方表示该接受因逾期而失效,所以应为有效的接受,双方的合同成立,我方应履约。案例 4:香港某中间商 A,就某商品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 6 月 8 日向 A 方发盘并限 6 月 15 日复到有效。12 日我方收到美国 B 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 A 的来电:“你 8 日发盘已转美国 B商。” 经查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