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 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 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精细化管理 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 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 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 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 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加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 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干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判和检 举
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第七条 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 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 要做到协调统一
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 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纳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 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 LED 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纳金属材料的镂 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 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
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