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4-250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交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月 日在中国 省咱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咱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 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 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 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 于 年—月至—年—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组成为,和
第五条(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 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 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 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