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创新与实践教育、生产实验与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XX 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二级管理,原则上学院(部、中心)应成立实验中心对各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第四条 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管理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各专业系、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具体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第三章实验室设置第五条 实验室一般应根据二级及以上学科或行业领域设置,并向综合性实验室或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发展。第六条全校性的或跨学科专业教学的基础实验室,省级或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含专业实验室),必须按教育部和 XX 省教育厅公布实施的实验室标准设置。第七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可按课程性质设置独立的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任务较小或实验室专职人员不足 3 人的,应并入相关实验室组建实验中心,或并入相关专业系(教研室),可以保留实验室名称。第八条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学科专业进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等;(二)具有能够满足教学任务的基本场所、设施条件;经费投入有保障;(三)具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具有满足实验需要的水电等资源供应、安全和环境保护条件;(五)应当配备专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能满足实验室运行的需要;(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一)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室要有利于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学科专业进展和应用型人才培育目标的实现,有利于老师及实验技术队伍的稳定进展,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二)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应当由所属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所属单位等有关部门讨论同意,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1. 对新建实验室应提出论证报告,包括建设条件(人员、经费、用房)及建设规划、实验教学和设备配置等。2. 对改建、合并、调整实验室,应提出相应方案和人员、设备、用房的调整和建设计划。3. 对撤销实验室,应对原实验室人员、设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