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老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老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
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条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规定程序,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界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1
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教学日历、实验进程表、学生考试成绩等教学文档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在 5T0 分钟之间
在上课过程中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正常教学
酒后上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试卷命题出现错误,但在试卷发放前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
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未经批准,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考试时间的
试卷批阅中,漏改或计分误差达 5 分
监考人员擅自委托无监考资格的人员(如在校讨论生等)代监考
教学设备、教学用品等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指导不到位,造成设备轻度损坏;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1
教学安排、考试组织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教学混乱
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影响教学
试卷命题出现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在 10-20 分钟之间
监考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