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25]9 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进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动,力争在 2025 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法律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实施范围(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 2008 年 9 月 30 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根据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法律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 2025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法律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二)法律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根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