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参考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安全环保指标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根据“管业务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及安全环保“一岗双责”和安全环保较大及以上事故“一票否决”的要求,企业应开展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工作
一、安全环保业绩指标单位主要负责人 HSE 业绩指标(即单位 HSE 业绩指标)包括“责任性指标”“控制性指标”“过程性指标”和“管理性指标”四部分
其中“责任性指标”为否决指标;“控制性指标”按千分制打分,占30%;“过程性指标”按千分制打分,占 10%;“管理性指标”按千分制打分,占 60%
HSE 业绩指标以《安全环保责任书》的形式下达,每年年初签订
二、责任性指标考核按当年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中“责任性指标”约定考核
瞒报事故的,一经发现,业绩分值按零分计算
三、控制性指标考核按当年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中“控制性指标”约定考核
四、过程性指标和管理性指标考核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同时扣减单位主要负责人过程性指标分值和单位管理性指标分值
(一)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B 级和 C 级的,每起扣 2 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每起扣 3 分;未能根据相关规定报告事件的,每次扣 1 分;发生事件未调查、分析,并制定防止再次发生措施的,每次扣 2 分
瞒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C 级及以上的,此项按零分计算
(二)未能按时上报月度百万工时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每次扣 2 分
(三)项目开工之前,未进行危害/环境因素集中辨识和评价的,每次扣 10 分,固定工作场所未能按每年度进行危害/环境因素辨识和评价的,每次扣 10 分;上述情况中发现的风险每漏评一项,每起扣 2分;制定了控制措施未实施或失效的,每起扣 2 分
(四)未开展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