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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立——修改民事诉讼法必作的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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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立——修改民事诉讼法必作的大动作 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 年 3 月 8 日公布以来已经二十二年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自 1991 年 4 月 9 日公布施行以来也已 13 年了,作为新中国制定颁行的重要的民事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发挥了主要的作用,据有关单位调查认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最好的基本法之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民事诉讼法已届修改之时,仔细讨论作好修改民事诉讼法工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 修改民事诉讼法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其体系结构的安排,这是大的框架,这个问题确定之后,才能顺利进行下一步的修改工作。在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仔细讨论慎重确定,一是民事诉讼证据是否需要单独立法,二是民事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单独立法,这也是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热烈研讨的热门课题。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极为密切,是不宜单独立法的,否则,民事诉讼法将被架空。而民事强制执行则正好相反,是诉讼外的独立部分,可以而且应当单独立法。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审判之后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完全是两回事,因此,审与执是绝对应当分立的。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民事强制执行内容“附设”于民事诉讼法中,条文很少,在试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有 24 个条文,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只有 30 个条文,属于原则性意向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我有幸系统参加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并被指派草拟执行程序编的条文,当时就感到强制执行的内容极多,应用性较强,亟需详细规定,但限于条文数量都无法作到。在以后的会议上,我就提出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设想,但限于条件,难于实现,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想。现在柳暗花明,峰回路转,应当借着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机会,仔细探讨,深化讨论,制定独立而完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为克服“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社会顽症,打好坚实的基础。 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转型的诸多因素,也包括执行立法不到位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严重问题,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不满,甚至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引起了党和国家高层领导的极大关注,中共中央破天荒地于 1999 年 7 月 7 日专门发出 11 号文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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