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方法海船舶[2025] 594 号 2025 年 12 月 13 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平安管理,标准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登记条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登记的 2 总吨以下的船舶〔以 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 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 承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视检查
第五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船长 20 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 名、船籍港:〔一〕装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对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 当显著位置;〔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装备标志牌一块,面对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三〕装备灯箱替代标志牌
装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 轴线的适当位置
第六条 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厂家按本方法的规定制作和安 装
第七条 船名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的矩形,船长 20 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 志牌为长 6mm,宽 450mm 〔I 型〕;船长 20 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 5 mm,宽 375mm 〔 II 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 3mm,宽 225mm 〔III 型〕
第八条 船名标志灯箱为长方体灯箱,船长 20 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 6mm,宽 450mm 〔I 型〕;船长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