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025 年 1 月 14 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要求全国审计机关遵照执行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 年 1 月 20 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法律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根据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进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根据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