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最新)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 X 年 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X 府发〔X〕34 号)和《X 市 人民政府 X 义军分区关于仔细做好 X 年度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 通知》(X府发〔X〕11 号)精神。为切实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方案。一、总体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有关工作要坚持“城乡一体化”的安置原则,对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扶持就业为主,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继续 教育等方式为辅,不断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 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充 分发扬退役军人能吃苦、能战斗的精神,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 会进展各项事业。二、安置条件(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条件。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608 号令)之规定,X 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 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 服现役满 12 年的士官;2. 服现役期间平常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 上奖励的士兵;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士兵;4. X 年 11 月 1 日前入伍、X 年冬季退出现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士兵;5. 烈士子女士兵。(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对象条件。X 年 11 月 1 日前入伍、 X 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官,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 以选择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三、安置数量X 年度接收退役士兵共 177 人,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三 级以上转业士官有 10 人;符合《X 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X 民发〔X〕9 号)文 件精神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共 167 人。四、安置方式(一)政府安置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X] 195 号)精 神,将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安排工 作”规定的10 人安置到县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二)自谋职业符合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标准为:(1)以乂年乂省常住城镇 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为基数,其自谋职业金为每人 43308 元; (2)服现役期间一级士官(五年)增发 8662 元,服现役期间二级 士官(8 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