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3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目录1 2 3 4 5 6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纳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金属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金属板、及组合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工程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及有关的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从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类住区可持续进展的要求出发,综合考虑综合城市景观、城市环境以及的性质和使用要求,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扩初或图审查时,应将工程中的作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六条 承担采纳各类工程的建设项目的单位与工程企业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单位主要应考虑工程防火、防雷、光环污染和连接预埋件和安全等因素,并对工程提出具体要求并负相应的责任
工程企业应根据要求提出有关安装的技术要求并对材料、结构和加工制作部件等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工程的招投标限额及的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因特别原因要将工程单独发包的,必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须按规定的方式发包,具备工程资质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九条 凡经批准单独发包的工程,造价在限额以上或者檐高高于 10 米,必须进行投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与主体工程共同发包时,总承包企业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承担工程的安装,不得另行分包;总承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