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全面及时 了解和掌握我县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制定实施情况,确保精准脱 贫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县委、县政府决定, 对全县已出台的所有涉及精准脱贫的政策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 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时间范围:X 年精准脱贫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 制定出台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二)内容范围:1. 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 施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2. 县财政局、扶贫局、发改局和县农业局、林业局、人社局、 住建局、移民办、科教局、卫计局、民政局等“八个一批”部门 及金融、保险等单位发布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包括几个部门 联合制定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部门下属单位起草以部门名义 制发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3. 县级其他部门制定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4. 各镇办制定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入清理范围。二、清理原则这次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立足实际、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具体把握以下方面:(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工 作实际的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二)下列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应当修订,重新发布:1. 主要内容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或者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2. 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部分内容不符合实际,实际工作中难以 执行或实际工作中一直未执行的;3. 因机构改革单位名称、职责发生变化的;4. “试行”、“暂行”办法超过两年的,需要继续执行的;5. 经实施机关评估后认为需要修订的;6. 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三)下列精准脱贫政策性文件应当废止:1. 主要内容已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新出台的 政策规定、文件要求不一致的;2. 经实施机关评估后认为需要废止的;3. 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逝,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 精准脱贫类法律规范性文件未按“三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实行 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5. 法律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已到期的,主要指 X 年 7 月 30 日前印 发 实 施 的 精 准 脱 贫 类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 , 按 法 律 规 范 性 文 件 “ 试行”、“暂行” 2 年有效期的规定,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 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