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城河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护城河的整治,切实加强护城河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山水园林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城河的整治要坚持“整体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分步实施”思路
要通过一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安全河,确保河道过水能力满足城市规划排涝标准;通过二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清水河,实现护城河清水长流;通过三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景观河,成为市区的风景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护城河的规划、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章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四条加强护城河规划管理,护城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临河界线的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护城河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利用,应先经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 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护城河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护城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主管部门 备案同意后,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区护城河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进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进行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杜绝产生新的污染源,严禁开工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水环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
对污染总量超标、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坚决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所有新上项目必须配套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缔城区“十五小”等严重污染企业;通过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条加大城区第三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