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1. 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 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1)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2) 个人劳务酬劳。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酬劳,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老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满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3)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6 )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根据规定,结算起点为 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 备案。(8)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别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2. 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1)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别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