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民法的善意保护制度 摘要: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
我国自从善意保护立法以来,已经将其主要旨意融入民法的立法精神中
目前,我国的善意制度保护在物权领域,法律行为领域和债权领域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上取得了诸多成就
关键词:民法 善意保护 民事主体 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 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
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进展起来的
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
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它在民法体系的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民事行为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
那么,民法为什么要对善意加以保护
善意应如何认定
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
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善意保护制度存在的价值 善意保护制度,是协调民事主体间利益,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扬善立法思想的体现和要求 无论什么性质的或属于什么部门的法律,都有两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公平与效率
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民法除了追求公平与效率之外,还极为注重保护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是与恶意相对应的法概念,民法的价值取向是“抑恶扬善”:在抑恶方面,恶意磋商、恶意串通、恶意占有、不当得利、虚假告知、隐瞒实情、欺诈、乘人之危等,在民法中处处受到遏制;在扬善方面,善意(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第三人)、善良(善良风俗、善良管理)、好意施惠、无因管理等,在民法中得到崇尚和褒扬
正是由于民法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扬善抑恶”,所以许多道德准则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