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师风学习材料之中小学老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老师职业道德建设,法律规范中小学老师 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老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 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 小学老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老师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教育 学校、幼儿园,下同)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讨论的在职 人员、中小学聘用的代课老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以下同)是指 中小学老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各类学科教学(含艺体类)为 内容,组织参加各类辅导补课并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或其它违 反规定进行课外辅导补习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从事有 偿补课:(一)在本人住房、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对学生有偿补 课,或违规举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辅导班的;(二)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老师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 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学生信息并从中谋利的;(三)在同一场地(或异地)分批次给学生有偿补课辅导的;(四)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家长和学生意愿,诱导、暗示、 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五)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 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的,无论是否从 中谋利均视为从事有偿补课;(六)参加组织或联系异地老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 类辅导班、特长班的;(七)参加以各种名义组织的辅导班(不超过 3 人,含 3 人)未经学校审批的;(八)参加以其他老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