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新劳动法中关于病假的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 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 3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 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 5%
如情况特别超过 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 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 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 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 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 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 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新劳动法请假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7 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