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制剂配制常规一、医院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 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医院配制制剂,必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方可配制。二、配制制剂必须根据药典、卫生部标准、地方标准或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医院制剂法律规范配制。新制剂须经本院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制 订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经药剂科主任及院药事委员会审查后,报市 卫生局审批。三、配制制剂所用原料、辅料、溶媒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配制中草药制剂的原料,须经中草药 品种鉴定无误。四、配制制剂前必须填写制剂生产记录表。每批制剂必须有详细 完整的记录,同时做好原料、辅料、仪器用具、包装材料等的准备工 作。包装用瓶及瓶塞均应清洗洁净,经消毒烘干后备用。五、配制时,必须带罩、帽子、穿工作服,要准确称量原料、 辅料,并应有第二者认真校对品名、质量和所需数量无误后,方可进 行配制。六、对易发霉、失效、变质的制剂宜少量勤配,并可酌情加适当 的稳定剂、防腐剂。根据制剂性质酌加矫味剂、着色剂。七、配制挥发性有毒制剂应注意防护,毒性制剂应严加管理,密 封单独贮存。使用毒、麻和精神药品时,应按毒、麻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执行。八、制剂配好后,应及时分装于适当容器内,贴上标签,并在标 签上注明制剂的名称、含量、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产品 批号和生产单位。内服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应印有规定的标志。不得 将新配制的制剂与原存的制剂混合装瓶。九、制剂要根据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者凭医生处方使用,并 定期检查贮存制剂质量。不准将质量不合格的制剂提供临床使用。十、制剂浓度或含量的标示:1、用百分比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 定外,系指在溶液 1ml 中含有溶质若干克;醇的百分比是指 20C 时容量的比例。此外,按需要用下列符号表示:% (g/g)表示溶液 1g 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ml/ml)表示溶液 1ml 中含有溶质若 干 ml% ( ml/g)表示溶液 1g 中含有溶质若干 ml。2、溶液后记示的“1-10 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 1g 或液体溶质 1ml加溶剂或赋形剂,使成 10ml (g)的溶液;2 种或 2 种以上液体 的混合,品名间用^”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 ”符号,系指各液 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3、片、散、胶囊剂含量,系以每片(包、粒)有效成分或中药 提取物的生药量表示,如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