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沟煤业重点工程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杜家沟煤业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方面施工管理,确保优质、快速、高效建设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建筑行业颁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杜家沟煤业重点工程建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 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管理方面的考核,首先遵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罚不明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质量管理考核必须依照本制度处罚;施工进度问题的处罚考核,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杜家沟煤业下发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和调度会、协调会等有关会议商定的工期为据考核;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以本制度相应条款为考核依据.第六条 本办法确定处罚金的,以处罚通知、罚款单确定交纳时间为准递交罚款,核减合同款的以支付月进度款或其它结算费用时扣除。考核事宜由杜家沟煤业计企科以罚款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发出。第七条 罚款和核减合同额通知单由杜家沟煤业计企科汇总管理,罚扣款列专账作为工程奖励基金使用。第三章 进度计划管理第八条 各类工程开工前,应遵守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报告。处罚办法根据该项制度规定之日起执行。第九条对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的以及调度会或有关协调会协商确定的重要工期项目,必须切实保证。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属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工期,每发生一例,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根据施工合同处罚,属施工合同未明确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 5 万元;对中间工期要求,属于技改项目(生产配套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额 2 万元;属非技改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 50 元;属零星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处罚金 20 元.上述未完成项目经协调调整工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在原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第十条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每发生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 20 元。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调度、指挥,如出现无视协调、调度的现象,每出现一例,除限期纠正及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处罚金 20 元;如影响相应工程或相关工程施工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 50 元。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如:统计表、计划表、施工方案、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