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专职保安管理办法(试行) 职专、电大、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园)活动中心:为法律规范校园保安(以下统称保安)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作用,保障学校及师生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5]第 56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保安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职专、活动中心配备校园保安的校(园)
一、校(园)保安的管理和招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意见》,校园保安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招聘”“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学校具体负责校园保安管理、考核及签订劳动合同
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校园保安的招聘手续、保障保安经费落实工作
由相关部门负责校园保安的政审、培训工作
二、校园保安的职责:(一)在上学、放学期间,维护校门内外的秩序,疏导师生有序出入
对在学校门前取闹、滋事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危及学校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二)负责门卫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的人员,在办理好登记(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号码、具体来访事由等事项)手续,并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可让其到指定地点等候被访者或进入校园
严禁校外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经过检查后方可指挥车辆安全出入、有序停放
(三)紧锁大门,严格查验外来人员(车辆)随身(车)携带的物品,严禁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被带入校园
(四)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离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
(五)对校内及周边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