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场纪律制度及案场环境法律规范第一章纪律制度第一条:案场纪律法律规范第一点:每天上班时间以到达工作岗位并正式开展工作的时间为准,所有的非工作活动,如吃早餐、化妆、换工衣、看报刊等不应出现在工作时间中,(扣罚 20 元);第二点:上班(会议)不设浮动时间,上班(会议)迟到或早退 1-15 分钟内扣罚 20 元,半个小时内扣 50 元;半个小时以上 1 小时以内扣 1 元;超过 1 个小时以上的当作旷工处理;第三点:轮值班、调岗时间的浮动区间为 5 分钟(指双方调岗人可以在 5 分钟内进行岗位的协调,但不能因此出现空岗现象,否则当该时段值班人空岗处罚),空岗时间在 1〜15分钟内予以 20 元处罚;超过 15 分钟予以 50 元处罚,如无故离岗或借其他不须即时处理的事件为由不值班的,予以 1 元处理,如各板块,负责人监管不利,负责人连带进行 50元的扣罚;第四点:如员工忘记打卡的情况,一个月不得达到 3 次忘记打卡现象,否则自动转为休假一天处理,如员工忘记打卡的情况经查实是迟到或早退,根据迟到及早退情况处理;第五点:于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大堂范围内大声喧哗、嬉闹予以 30 元扣罚;第六点:严禁在销售大堂或与他人洽谈时嚼香糖等吃任何食物;(扣罚 50 元);第七点:严禁使用吧台任何提供给客户的饮品及食物等;(扣罚 50 元)第八点:严禁所有员工在销售大厅、示范区等公共区域吸烟;(扣罚 2 元)第九点:不可以在销售区域奔跑。(扣罚 20元);第十点:在销售中心前台及办公区域内,接听及拨出电话时不能使用免提功能。(扣罚 10 元);第十一点:如需寻找相关人员接听电话,不能远距离大声直呼其姓名,需在一分钟内找到相关人员,若未能找到,需立即对客人做出回应,并根据客户的要求主动作好笔录。(扣罚 10 元);第十二点:上班及休息时间,如因手机无法接通,因此怠慢客户,引起客户投诉或因此影响经理布置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公司形象或利益受损,视情节严重,予以 50-1 元扣罚或上报处理;第十三点: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如出现挑客、对客人置之不理的现象;(予以上报及停职处理)第十四点:任何时侯在任何地点不得遗留客户资料。(扣罚 50 元)第十五点:员工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扣罚 50 元一次,从拨打第一通私人电话起始日至普查话费清单内最后一通电话结束期间,电话费在 5 元之内的,予以电话费的两倍扣罚;电话费在 5 元以上的,按< 营销中心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