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合同的发生始于 1978 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化而日趋完善
行政合同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民主管理的最佳方式,行政合同制度的基础在于公益和公平,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应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立法的理想模式是制定单行政法规
「关 键 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比较 「 正 文 」 一、我国行政合同的发生、进展和现状 政府可以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由来已久
在我国宋代,曾出现过私人向官府承包经营酒坊、河渡、商税场和盐井的“买扑”,即私人将课利或买价数额,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官府,要求承买洒坊、河渡或承买承佃官田,经官府选择确认后,发包给报价最高的人,类似于现在政府招标
近代中国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西方给付行政、福利国家等观念的影响以及出于官商勾结或加强统治的需要,也曾出现过行政契约
但以上所述只不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生活中的偶然现象,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和法治环境所限,官府或政府不可能就此类合同形成制度并自觉加以应用
在普通法系国家,政府签订的此类合同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但也受一些特别规则的支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此类合同完全受私法管辖,行政法规将其排斥在视野范围之外
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作用不再限于 19世纪秩序国家所确立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秩序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役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为达到上述行政目的,就存在着使用多种多样的手段的倾向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替代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的更温柔、更富有弹性的手段在各国孕育而生
我国行政合同的真正产生,始于 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