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55-2025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法律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法律规范.3.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3。2检验机构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检验人员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3。4复检检验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5复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DB32/ 455-20253。6后处理本标准规定的后处理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包括通报、公告、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