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安全管理标准1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消防系统消防水罐、消防泵房、消防泵、消防栓2 引用标准:GB50183—93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法律规范SY6320—1997 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章程规定3 消防水罐安全标准3
1 水罐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充水时,消防水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持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3
2 当水罐和生产、生活用水合并时,应实行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罐应实行防冻措施;3
3 当水罐容量超过 1000m3 时应分设成两座,水罐的补充水时间,不应超过 96h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罐距消防对象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 消防水罐(池)的管理与泡沫液的储存(SY 5737-1995)3
51 消防水罐(池)要求:3
2 消防水罐(池)为灭火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擅自动用
3 消防水罐(池)应常常保持最高水位,水罐(池)内应当保持清洁;3
4 消防水罐(池)所处位置应设立标志,并保持完好
4 消防栓安全标准4
1 当采纳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高远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纳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防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 0
1MPa;4
2 消防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防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之间,距路边宜为 2—5m,并应有明显的标志;4
3 消防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每个消防栓的出水量按 10—15L/S 计算
当油罐采纳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当设置备用消防栓,其数量不应少于 4 个,间距不应大于 75m
采纳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消防栓的使用数量应当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 15m 以内的消防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4 消防栓的栓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4
1 高压制消防给水: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