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安员职业法律规范1
职业范围本法律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和相应的职业培训
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法律规范另行制定
1 职业名称保安员2
2 职业定义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 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 5 级),中级保 安员(国家职业资格 4 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 3 级),保安技师(国 家职业资格 2 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 1 级)
4 职业环境室内、室外2
5 职业能力特征项目观察能力非常重要 寸重要一 般理解能力寸自学能力寸思维推断能力寸表达能力寸人际沟通能力寸自我控制能力寸自卫与制服犯罪能力寸应变能力寸身体素养能力寸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寸2
6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2
7 培训要求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 安员 2 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 150 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 2 标准学时,保安技师不得少于 240 学时
培训老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 大专),从事公安或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担任初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 的老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以 上并具有助教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中、高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老师;具有公 安、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公安或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讲 师资格以上者,可任保安技师培训相关科目的老师
培训场地及设备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保安职业资格培训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必要的军 事技能训练场地
8 鉴定要求适用对象从事或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