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滨州市都市规划编制与管旳理,保障都市规划实行,增进都市规划编制与管理法律规旳旳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滨州市都市总体规划确定都市规旳划区内都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旳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旳已同意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按都市总体规旳旳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滨州市都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其专业技术法律规范规定,旳旳尚未制定按本规定执行。旳第五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如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都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2025,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分类体系,共分旳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第七条 都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旳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别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八条 在计算都市建设用地原则时,人口计算范围必旳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旳旳则。在已经同意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同意详旳旳旳细规划执行;尚未同意详细规划,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本规旳定表 1《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规旳定执行。表 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R1R2R3C1C2C3C4C5C6C/RM1 M2 M3W1W2U1U2U3U4U5U6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多层住宅、其他低层住宅▲▲○▲○3高层住宅▲○○▲4独身宿舍○▲○○○▲▲▲5中小学、托幼▲▲▲○○6小区商业服务设施▲▲▲○▲▲○7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等)▲▲▲○▲8小区体育设施▲▲▲○○▲9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10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1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2小区农贸市场○▲▲○▲13小商品市场○○▲▲14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5小区以上级(居住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16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