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要点1 范围本要点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检查相关事宜。本要点适用于各级管理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不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岗位人员的日常巡检和防火巡检。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要点的条款。本要点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新时,应按更新后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当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严于本要点时,按相关地方标准和本企业标准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2025-0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52025-050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2025-0510《火灾报警控制器》GB2025-050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2025-050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2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2025-05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253 内容3.1 系统设置*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2025-0513 第 3.1.2 条)。*3.1.2 具备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及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和显示装置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2025-0510 第 3.4 条)。3.1.3 系统总线上应当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2025-0513 第 3.1.6 条)。*3.1.4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应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明显的标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2025-0513 第 6.8.1 条、6.8.2 条、6.8.4 条)。3.1.5 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52025-0513 第3.1.7 条)。3.1.6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纳变频启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