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 [摘要]对环境侵权进行经济学分析,可以导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将侵权人造成的外部成本全部内化,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目前已有相关规定的财产、人身、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包括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生态价值损害及环境污染后的恢复费用的补偿
[关键词]环境侵权;外部性成本;充分赔偿 在我国,环境侵权数量正日趋增加
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环境权益的保护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
然而,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很少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
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不能把环境效益的损失转化为侵权行为人的内部成本,从而行为人不会自觉防止环境污染、控制环境侵权
我们有必要运用经济学的有关原理来分析环境侵权的形成原因,寻找最科学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在法律中引入经济学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的动因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环境侵权的动因
企业在“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时刻都在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期望以最低的成本猎取最高的收益
而环境侵权是为实现其终极目标所附带产生的一种副(负)产品
作为一个排污企业,它会尽可能地把治污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减少生产的总成本
因为大部分治污成本对企业来说属于外部成本,企业不会主动支付这部分成本
而未加治理的污染,会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从而产生环境侵权
根据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环境经济学者揭示了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是外部性问题
环境权益的冲突,是竞争性环境功能在环境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发生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它的经济学理论形态就是人们所熟悉的“环境外部不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