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工作先进事迹 第五篇: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年检工作。 一、认证、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今后每年还需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二、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 1.监狱、劳教企业的全部产权必须属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或直属于各监狱、劳教所。 2.监狱、劳教企业必须属于监狱、劳教性质。 3.监狱、劳教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全部用于进展监狱、劳教事业,并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单独反映出减免税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4.监狱、劳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并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下列情况不予认证: 1.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2.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3.挂靠监狱、劳教系统的其他企业。 4.产权属于监狱或劳教所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认证、年检的工作程序: 1.在 1997 年 1 月 15 日以前,各区县地税局以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名单另发),按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监狱、劳教企业,非监狱 、劳教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核实。 2.对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监狱、劳教性质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附表一),由各直属监狱、劳教所签署意见后,报市监狱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全面审核,经认证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方可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3.为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从 1997 年起,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对监狱、劳教企业的认证资格进行年检、审查,凡经年检合格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才能享受(请你收藏好 范 文,请便下次访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在认证年检工作结束后,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将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对抽查不合格者,已享受减免税的停止享受减免税照顾。 五、认证年检时间安排: 1.认证。凡按此规定参加认证工作的监狱、劳教企业,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