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教工作先进事迹 第五篇: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监狱、劳教企业减免税款的管理,现决定对全市监狱、劳教企业开展认证、年检工作
一、认证、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由各监狱、劳教所办的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独立核算的企业,都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登记、审核、认证
今后每年还需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
经认证、年检合格的监狱、劳教企业,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享受有关的减免税照顾
二、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 1
监狱、劳教企业的全部产权必须属于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或直属于各监狱、劳教所
监狱、劳教企业必须属于监狱、劳教性质
监狱、劳教企业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款,必须全部用于进展监狱、劳教事业,并在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单独反映出减免税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监狱、劳教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并接受财政、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下列情况不予认证: 1
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挂靠监狱、劳教系统的其他企业
产权属于监狱或劳教所的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四、认证、年检的工作程序: 1
在 1997 年 1 月 15 日以前,各区县地税局以市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名单另发),按认证、年检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监狱、劳教企业,非监狱 、劳教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核实
对经市局核实后被认定为监狱、劳教性质的企业,由企业填报《北京市监狱、劳教企业认证书》(附表一),由各直属监狱、劳教所签署意见后,报市监狱局和当地税务部门全面审核,经认证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方可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为加强对监狱、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