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泵工从事 x 矿各种类型泵的操纵、看管等工作
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根据 X 矿三大规程操作,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 2 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 3 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 4 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 5 条 掌握 x 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 6 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 7 条 熟悉所操作设备性能、操作要求,并正规操作
第 8 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 9 条 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第 10 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 11 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 12 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主排水司机应专职
无司机合格证者不得从事主排水泵的运行操作
二、责任追究第 1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排水司机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四)拒不执行 x 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 x 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15 条 大泵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未仔细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