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向期权投资者提供高水平、高质量和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加强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参加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执行部门和各营业部。第三条 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开损害客户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权经纪业务,应当了解客户、了解期权业务规则与风险特征,以适合的方式和程序将客户和业务权限、交易额度进行适配,并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期权经纪业务部是公司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客户分类、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推行、监督和日常考核。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各部门履行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并在必要时实行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合规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总部业务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了解客户,向客户推送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第六条 公司有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落实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加期权交易。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加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第二章投资者准入管理第一节投资者准入门槛第九条期权经纪业务合格投资者包括:交易所认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和符合第十一条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第十条 公司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公司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 6 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加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 6 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