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镇中小学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让学生吃得放心吃得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经费指标由财政局、教体局联文下达到各学校,资金拨到各乡镇中心校义务教育经费专户
第三条各中小学必须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收支总账、食堂收支明细账,建立健全相关的表册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采购学生营养食品,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支付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学校的其他公用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
学生营养改善食堂运行所产生的运费、水、电、煤等费用计入营养膳食成本
第五条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大宗食物采购须上报采购计划,由县教育局组织招标采购
各学校采购物品应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使用自制凭证,必须统一使用教育局设计的自制凭证
第七条 学校按月到中心学校核销票据和上报享受补助花名册
中心学校报账员按月到教育局计划财务股核拨补助经费
各学校必须分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并上交一份至中心学校总务处,以备各级核查
第八条实行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公示制度
各学校必须按月公示享受人员名单、食堂收支结算情况,主要食品采购价格、数量;每周食谱、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和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学校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措施,确保资金